日期:2001-01-22 作者:中國通訊財產協會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順應衛星奇跡成長的須要,增強對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的操持,保護我國利用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的正當權利,按照《中華國民共和國無線電操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度有關劃定并參照國際電聯《無線電法則》,擬定本劃定。
第二條 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屬國度統統。對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的利用,實施國度集條約一操持的準繩。
第三條 本劃定合用于統統須要停止國際和國際調和并向國際電聯提交相干材料的運動和非運動衛星收集。經由過程香港、澳門電訊操持部分報告的衛星收集的操持劃定另行擬定。
第四條 設置衛星收集空間電臺由信息財產部審批。其國際調和和國際調和由信息財產部擔任構造相干單元停止。
第二章 請求和檢查
第五條 已參加國度衛星成長整體打算的,或業經國度主管部分核準立項的衛星收集,由名目標實行單元或收集操縱部分提出請求。
第六條 別的衛星收集,其請求人應具有以下前提:
(一)依法取得法人資歷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和經國度主管部分核準建立的奇跡單元。
(二)與操縱衛星收集相順應的手藝職員和操持職員;
(三)須要的資金;
(四)實行國度主管部分和國際電聯劃定義務的才能;
(五)信息財產部劃定的其余前提。
第七條 請求單元在所請求衛星收集投入營業利用日期前5年半至2年半間,填報國際電聯《無線電法則》附錄S4及抉擇49所列提早發布材料表格和電聯請求提交的別的材料,正式向信息財產部提出設置衛星收集空間電臺的請求。
第八條 信息財產部收到請求后,先停止以下行政性檢查:
(一)是不是合適本劃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請求;
(二)所請求的衛星收集是不是已肯定衛星操縱者或別的營業主管部分;如在某些出格環境下未能肯定,則必須在進入調和階段之前肯定;
(三)所請求的衛星收集空間電臺的首要特征是不是合適《條例》、我國頻次分別表及信息財產部的有關劃定;
(四)所請求的衛星收集空間電臺的首要特征是不是合適國際電聯《無線電法則》中頻次分別和別的有關條目。
第九條 信息財產部在完成行政性檢查后,構造停止以下手藝性檢查:
(一)所報告的衛星收集空間電臺是不是對在此之前已報告的我國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出格是已任務的衛星收集空間電臺發生不可接管的攪擾;
(二)所請求的衛星收集和其余國度現存的或現實打算的衛星收集之間是不是存在難以經由過程手藝辦法消弭的攪擾等;
(三)所請求的衛星收集對同頻段空中無線電營業電臺是不是發生不可接管的攪擾;
(四)所請求衛星收集合典范地球站的首要手藝特征是不是合適國際電聯和國度主管部分的劃定。
第十條 信息財產部在完成第九條劃定的檢查后,尚存在題目,由信息財產部構造調和,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信息財產部該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的6個月內將檢查定見和國際調和的成果告訴請求單元及別的相干單元。在完成檢查和國際調和后,信息財產部向國際電聯提交提早發布材料。
第三章 國際調和和掛號
第十二條 我國衛星收集與別的國度相干衛星收集之間的國際調和由信息財產部構造相干單元停止。
第十三條 衛星收集提早發布材料在國際電聯發布后的4個月內,請求單元肯定的衛星操縱者應擔任向信息財產部供給國際電聯《無線電法則》附錄S4所列調和材料。
第十四條 國際電聯周報特節注銷所報告衛星收集材料、點竄和補充材料后,請求單元應按電聯劃定交納材料檢查處置費。
第十五條 衛星操縱者應共同信息財產部停止衛星收集的國際調和,在所請求衛星收集的調和材料被國際電聯發布后4個月以內,供給衛星收集間彼此攪擾的計較成果和為消弭能夠存在的攪擾擬采用的可行辦法等。信息財產部將賜與須要的贊助和倡議,并每3個月向衛星操縱者及其余相干單元布告該衛星收集有關的國際調和環境。
第十六條 在國際電聯發布別的國度衛星收集提早發布材料、調和材料或其補充、點竄材料的3個月內,衛星操縱者應就該衛星收集是不是會對其在國際電聯發布的衛星收集發生攪擾向信息財產部提出定見。如存在不可接管攪擾,應同時供給攪擾計較成果。
第十七條 所請求衛星收集投入營業利用前3年,在停止須要的國際調和后,衛星操縱者應向信息財產部供給經調和后的頻次指配告訴單,由信息財產部向國際電聯實行相干告訴掛號法式。
第四章 核準和利用
第十八條 所請求衛星收集實行告訴掛號法式后,衛星操縱者該當到信息財產部操持設臺手續,支付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執照。
第十九條 已實行國際電聯《無線電法則》必須法式,并已和首要國度告竣和談但未能全數告竣和談的衛星收集,經計較和監測不存在現實無害攪擾時,經信息財產部核準,可操持設臺手續并支付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執照。
第二十條 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執照是發射、利用衛星的正當憑據。衛星操縱者該當在衛星發射前6個月取得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執照。在簽定衛星出產(采辦)條約和發射條約前,衛星操縱者應停止須要的論證,信息財產部應衛星操縱者請求可就衛星軌道和頻次利用題目賜與須要的贊助。
第二十一條 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在其提早發布材料被發布后確認5年內不投入利用且未經由過程信息財產部向國際電聯提交延期所需材料,或在其報告的有用期內停用2年以上的,由該衛星收集的操縱部分或其余操縱部分按照需要向信息財產部提出請求,經國際相干單元從頭調和后,信息財產部可將該衛星收集的軌道和頻次分配給別的合適劃定的衛星收集利用。
第二十二條 對已在軌的衛星收集,如操縱單元請求持續利用此刻衛星軌位和頻次,需在原衛星收集頻次指配告訴單中標明的有用期屆滿3年半前向信息財產部提出請求,經檢查贊成后由信息財產部向國際電聯操持有關延期手續。
第五章 懲罰和別的
第二十三條 未經核準,任何單元和小我不得私行利用屬國度統統的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對已獲準利用的衛星軌道和頻次資本不得私行讓渡、出租或轉變用處。
第二十四條 衛星操縱者該當按劃定交納資本占用費。
第二十五條 請求單元未取得衛星收集空間電臺執照即停止衛星發射并將衛星收集正式投入利用的,該當封閉相干的衛星轉發器或空中信道,并承當所形成的統統政治義務和經濟義務。
第二十六條 違背本劃定的,信息財產部將按《條例》有關劃定停止懲罰。
第二十七條 本劃定由信息財產部擔任詮釋。
第二十八條 本劃定自覺布之日起失效。 |
1 網站申明“來歷:中國通訊財產協會”的統統作品,其余媒體、網站或小我轉載利用時必須申明:“來歷:中國通訊財產協會”。
2 凡本網站申明“來歷:XXX”的作品,均轉載別的媒體,轉載目標在于通報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附和其概念和對其實在性擔任。本網站供給的材料如與相干紙質文本不符,以紙質文本為準。 |
|
|
|
最新文章 |
|
隨機瀏覽 |
| |